专业代码、名称 及研究方向 |
考 试 科 目 |
备 注 |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1宪法学 02行政法学 03人权法学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04刑法学 01中国刑法 02比较刑法 03经济刑法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05民商法学 01民法学 02商法学 03知识产权法学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06诉讼法学 01刑事诉讼法学 02民事诉讼法学 03证据法学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07经济法学 01财税金融法 02市场规制法 03公司企业法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1环境保护法 02自然资源法 03国际环境法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09国际法学 01国际公法 02国际经济法 03国际私法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01Z1★法政策学 01法治国家研究 02行政法治研究 03公民社会与法治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④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 |
035101法律(非法学)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民法、刑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法理学②宪法学 |
035102法律(法学)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
复试笔试科目:法学综合(民法、刑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法理学②宪法学 |
1252公共管理(MPA)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
①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②204-英语二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
复试笔试科目:①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时事政治) ②公共管理基础。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管理学基础②政治学基础 |
2019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初试部分
专业名称 |
考试科目名称 |
参考书目 |
考试大纲 |
0301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刑法学 030105民商法学 030106诉讼法学 030107经济法学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国际法学 0301Z1★法政策学 |
综合一(法理学、国际法学) |
①《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②《国际法》(第五版),王献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
附后 |
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 |
①《民法》(第六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②《刑法学》(总论部分)(第七版),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
附后 |
复试部分
一、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刑法学,030105民商法学,030106诉讼法学,030107经济法学,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9国际法学,0301Z1★法政策学
1、复试科目:法学综合(经济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
(1)《经济法学》(第三版),漆多俊,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2)《环境法学》(第三版),汪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民事诉讼法学》(第七版),江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加试科目:宪法学、行政法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版),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部分)(第六版),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二、1252公共管理
1、复试科目: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公共管理基础
《公共管理学》(精编版),王乐夫、蔡立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加试科目:管理学基础、政治学基础
(1)《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五版),周三多等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政治学基础》(第三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权利和义务概念,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行为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法律责任的性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
二、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演进的类型与基本规律,法律继承,法律移植。
三、法的运行
立法的特征,立法体制,立法的原则,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守法的条件,执法的特征,执法的原则,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原则,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解释的含义与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法律论证的概念与方法。
四、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法对人权的保护。
五、法与社会
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与民主,法与市场经济,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法与道德的关系,法治的概念,法治的要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其他说明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核心课程,作为本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法理学主要考察对法学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的掌握和理解,但考生切忌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应注重综合运用法理学知识和理论分析并解决问题。
《国际法学》考试大纲
一、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依据;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条约的概念、分类与特征、缔结与生效,国际习惯的概念、要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三、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组成、职权与表决程序,国际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四、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五、国家领土
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际法上领土的变更方式,边界的划定。
六、海洋法
海洋法的概念,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的概念、界限、法律地位和各项制度。
七、与个人有关的国际法制度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保护,人权问题的性质。
八、其他说明
《国际法》的考试目的是让学生明确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考试范围涵盖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应用,要求学生掌握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国际法现象和国际法问题。
《民法学》考试大纲
本课程为法学基础课,注重考查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我国民事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考查范围涉及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重要的民事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律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已失效)、《侵权责任法》等。
一、总论部分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分类;请求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组织;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二、物权部分
物权的特征、效力、类型、变动与保护;所有权的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三、债权部分
债的概念、性质、要素与类型;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与消灭;合同的特征与分类;合同订立与解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四、侵权责任部分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方式与承担;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各类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网络侵权等);责任竞合。
《刑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查范围
《刑法学》的考试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及其理论基础,能够运用刑法规定和基本理论解决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相应问题。
考试范围仅限于“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内容不考。
二、刑法概述
考察考生对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制定刑法的根据,刑法的任务,刑法体系,刑法解释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考察考生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关系的掌握情况。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考察考生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等基本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关于效力的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四、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考查考生对于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关系等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
五、犯罪客体
考查考生对于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价值,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等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六、犯罪客观方面
考查考生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七、犯罪主体
考察考生对于犯罪主体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及刑法有关规定,刑法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及其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等知识、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八、犯罪主观方面
考查考生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故意犯罪的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犯罪的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刑法上认识的错误等知识和刑法相应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九、正当防卫
考查考生对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要件,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运用能力。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查考生对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犯罪既遂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一、共同犯罪
考查考生对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刑事责任,从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刑事责任,胁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二、罪数形态
考查考生对于罪数形态,罪数判断标准,罪数的类型,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概念和处罚等则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三、刑事责任
考查考生对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四、刑罚概说
考查考生对于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与犯罪的关系,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及其关系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考查考生对于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有收财产、驱逐出境;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六、刑罚载量
考查考生对于刑罚载量的概念,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情节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七、刑罚载量制度
考查考生对于累犯的概念,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坦白的概念与条件,自首的概念和条件,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概念,立功犯的刑事责任,数罚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原则,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缓刑的概念,一般缓刑,战时缓刑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八、刑罚执行制度
考查考生对于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假释的概念,假释适用的条件,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
十九、刑罚的消灭
考查考生对于刑罚消灭的概念、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的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赦免的概念和种类,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刑法相应规定的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