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研讨会暨第十五届云南省社科学术年会(西南林业大学专场)、云南省生态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在西南林业大学国际交流中心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成功举办。云南省内外的多所高校、研究机构、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计6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我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秘明杰应邀线上参会,并在“ 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主题单元向大会做主题发言。
秘明杰的发言主题为《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探析》,他通过对我国几起典型海洋环境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法院不支持环保组织出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原因,指出其关键在于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条文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他阐明,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环保组织若取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则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解释等问题,进行多角度综合分析,以厘清法律上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