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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6:21 点击量:


2023年9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与《数字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联合举办的第二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高端论坛在山东科技大学青岛校区成功召开。本次会议汇聚了50余名来自国内学术界、期刊界、司法界、实务业界的知名理论专家和实务专家,就“数据确权的‘当与否’”“数字人权的 ‘立与破’”“数字法学的‘是与非’”等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山东科技大学校长曾庆田教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曹波院长、山东省大数据局数据应用管理与安全处副处长、正高级工程师林庆处长致辞。

 

曾庆田致辞

曾庆田校长代表山东科技大学欢迎各位与会专家,并向大家介绍了山东科技大学的情况。山东科技大学经过七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现已建设成为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行业特色鲜明的山东省总署的重点建设大学。学校拥有以两院院士为引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平台。以国家和省部级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为基础的教学体系。已为社会培养了44万余名各类人才,其中有五人已经成长为我们国家的两院院士。近年来,学校四个学科获批山东省高水平学科,七个学科进入ESI前百分之一,有两个学科进入了前千分之一。在全国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实现了山东省省属高校和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学校的法学专业建于1997年,目前已经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法学学科也是我们学校的特色文科计划的重点打造的学科之一,也被推选为山东省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重点培育学科,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的储备的优势学科。当前,数字技术给人类生产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断创新法律的概念、司法的实践和公众对法律的要求。数字中国建设为我国数字法治的发展和数字法学的研究的繁荣带来了重大的历史机遇。本届论坛以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为主题,设置了“数字确权”、“数字人权”、“数字法学”三个专题,深入探讨数字确权的必要性、数字人权视野下的司法实践、数字法学转型升级等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相信这对推动数字法学研究的发展,加快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孙法柏主持

 

曹波致辞

曹波院长谈到,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中国正在经历数字转型,日新月异的数字化覆盖程度、经济体量、产业样态应用场所延伸到司法领域,导致产生许多新的纠纷利益,必然就需要全新的解决纠纷的方案体现在法院的工作中就是数字法院建设以及重组、应用带来的司法数字化、自动化。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积极推进智慧法院4.0版的建设。坚持制度改革与科技创新双轮驱动,积极应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大幅增长的新态势。青岛中院以建设本地法律文书智库为切入点,打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平台,对全市目前30万余篇的各类法律文书进行了数据的记录。这个数据还在不断的增加,以大数据提升管理和决策,支撑裁判标准。青岛中院还将与华东政法大学、山东科技大学联合成立青岛数字司法研究中心,在推动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技术发挥重大作用。

在法院与高校合作进行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领域共同研究上,曹波院长给出两点建议:首先,要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对法治和司法进行创新发展包括拓展法治和司法的领域和范围,加强对网络空间、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提高法治和司法科技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法律规则、典型案例进行精细化、标准化的分析运用;加强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的人才建设,培养一批法律数字技术复合型人才。其次,将传统法学和数据科学理性的融合,加强跨学科和领域的交流,共同推动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的发展。同时,也要注重数字技术的普惠性,加强对基层群众、弱势群体的数字化普及和法律援助,让更多人享受到数字化带来的便利。

林庆致辞

林庆处长介绍了山东省大数据的基本情况,他指出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数字的时代创新发展的一个最新的聚焦点,因此,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当前在数字化时代,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利用数字技术来维护数字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已经成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这个着力点和崭新的一个课题。林处长认为,推进整个数字领域的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数据这一生产要素更好的发挥其价值的一个重要基础,对于社会治理赋能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山东省对于大数据保持高度的重视,数字法治的建设工作再不断地健全与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文件,初步搭建起了数字山东建设的一个四梁八柱,为我们省推进数字强省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支撑。

第一单元  数据确权的当与否

郑智航主持

论坛第一单元以“数据确权的‘当与否’”为主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智航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

张新宝主旨报告

张新宝教授在发言中总结了他关于落实中央20条原则精神,探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治理理论的五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建设数据治理的基础制度。他认为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中央20条的政策指引和指导作用,并将学术研究回归到这20条精神的指引下。其中,他强调要研究确权制度而不是授权制度,以保持与中央大政方针的一致,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个观点是企业数据的确权核心是确认企业的数据财产权,而国家机关的确权授权相对不那么重要。他还提到了申卫星教授的三权分立、两权分立理论,并指出应当将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以及知识产权予以区分并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

第三个观点是个人信息享有利益仅限于人格权益,不包括财产权益。他反对将个人信息中的财产利益分配给个人,认为应当将其分配给企业,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第四个观点是数据作为经济要素,为数据产品及其开发提供服务。

第五个观点是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促进数字的高水平开放共享、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并依法或通过政策推动企业的共享。

时建中主旨报告

时建中教授提到了数据权利确权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指出,数据权利本质上是法律对于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围绕数据所产生的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保护正当的数据利益。

他强调了数据所有权和数据权利的区别,指出在没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当下,应当将更多的学术资源投入到对于数据权利的研究上,而关于数据所有权的研究可以暂且搁置。此外,应当区分数据权利和数字权利,数据权利是一种类似人权在数字化时代的表达,而数字权利则是数据在要素资源化过程中的权利,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时建中教授认为在研究数据权利时,需要深入了解数据类型和数据内部的结构,以便更准确地配置权力。在数据权利的安排中,需要考虑数据的加工阶段,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提供、传输和公开等,每个阶段都需要投入产业,并且可能形成独立的产业,所以必须给予相应的权利安排。此外,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时,需要考虑不同类型数据的区别和界定,以建立合理的数据权利体系。教授还提到了对数据类型和结构的深入理解对于进行精准权力配置的重要性。

最后,教授提到了数字权利应该是对正当数据利益给予承认和保护,需要进一步解剖数据和处理行为,以确定正当的数据利益,并将数据权利配置在正确的位置。

申卫星主旨报告

申卫星教授的观点是数据产权明晰是现代数字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强调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首先,申教授指出数据产权确权存在困难与争议。由于数据跟传统财产权的客体有很大不同,不同数据参与方之间可能因为数据的使用和价值而产生争议。申教授认为只有在数据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数字经济才能有效运行。

申教授提出在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支持数据产权确权的理由。首先,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我国的民法典和数据安全法都对数据产权进行了明确保护,将数据视为一种财产,并规定了对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护。这意味着数据参与方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并且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数据产权。从现实角度上来看,在国家立法缺失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却风起云涌,司法造法层出不穷,导致影响数字经济未来的市场发展。其次,在实质角度上,申教授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了赋予数字经济中的数据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用户个人或者数据处理平台对数字经济的发展都创造了价值,应该享有相应法律的保护。其次,数据产权不明晰导致市场无法有效运转,赋予数据产权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此外,申教授提出了数尽其用理论,认为个人作为数据来源者,在数据生成过程中做出了贡献,因此应该享有一定范围之内的数据产权,以鼓励更多的数据创新和发展。申教授还提了技术物质论,认为只有赋予数据产权,才能够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后,申教授提出了数字人格理论,认为保护个人数据的财产权,能够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他呼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数字人格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梅夏英主旨报告

梅夏英教授在发言中对数据确权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他认为数据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企业数据,但对于数据的保护方式和程度需要与互联网的发展规律相一致。他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和问题:

首先,数据确权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明确数据的表达或者形式。我们需要明确保护的是数据的内容还是形式。其次,在确权过程中,要明确公共数据是否存在权利问题,以及国家是否享有公共数据的权利。而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也应该享有权利,但是如果保护了这些权利,会影响社会的数据分享,从而导致数据无法被利用,影响数据价值。此外,数据的保护可以基于劳动投入或特殊投入,但这是否涉及确权问题需要认真思考。

梅夏英教授认为,过去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关注的是风险防范和个人人格利益,并不涉及财产问题,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发展之前,并没有对数据的权利提出明确规定。而在当前情况下,只有少部分数据涉及到数据权保护和数据交易,而如果将所有数据都不加以区分的进行保护,那么互联网将无法正常运作。因此,我们应该将数据问题定位为互联网领域的特殊现象,而不是关注信息本身。梅教授还提到了数据控制和分享的问题,认为企业需要保持对数据的控制状态,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最后,梅教授还强调了在保护数据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胡凌主旨报告

胡凌教授就最近所写的两篇有关数字法治的论文展开了论述,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提出了解读。胡教授将数字赋权放在一个更宽泛的行动者的角度来理解,即所谓的数字要素是内生于生产方式的,要从生产方式本身去看不同的行动者还需要什么样的权利。对此胡教授借鉴政治学里的发包问题,来探究国家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即在数字领域,由政府发包给平台,尤其是大型的平台,希望后者能管理好自己的一整套活动。目前来看,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大型的国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博弈,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我们要探究这个结构会给相关的法律政策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结构的重要历史价值。胡教授指出,可以运用周黎安教授所提出的行政发包进行探讨。在现代社会中平台要承担起主体责任,所以政府对平台提出更细的要求的同时,给予平台裁量权,自行规范和调整。

此外,胡教授将数据秩序分为了两类,一类是非常传统的,企业内部可以生产出的数据;一类是大厂或者是平台企业,关心内部的权益的分配,能够灵活的调动生产秩序的数据。将数据要素区分的关键在于,到底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用要素,以及对谁来说更有意义。因此,从生产方式意义上理解平台的发包,可以将平台发包与传统的行政发包作为两种政策的实现方式,这就具有了一个竞争性的意义。

许可主旨报告

许可教授主要围绕“数据的赋权、确权和数据的行为规制模式”这一问题做了发言。许教授指出,行为规制和赋权模式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从财产权的基本理论来看,对于财产权的规制一直都有,一种是经济性规制,一种是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是权力不得滥用,社会性规制是我们对生产负有社会义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为规制和赋权模式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第二,数据确权到底适用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区分的关键在于它背后的交易成本和法院、监管机构执行的程度。但并不是说二者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着交叉,但也有明显的不同。

第三,从法律的作用来看,行为规制是实质主义,而赋权模式是法律形式主义。许可教授从法理学视角出发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相结合。

对于数据权利,许可教授指出,要回到一些具体的场景中去理解。按照不同的标准化的模块可将其进一步的细化。

第二单元  数字人权的立与破

王学栋主持

论坛第二单元以“数字人权的‘立与破’”为主题,由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学栋教授主持。吉林大学副校长蔡立东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副教授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


蔡立东主旨报告

蔡立东校长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为什么数字人权是第四代人权。蔡校长指出,数字法治实际上模糊了公私法二分理论框架的实践价值,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公私法二分的价值在消减,数字人权的定位则会影响着如何理解确证数字时代人的主体地位,是推进数字法治必须解决的原问题,也直接决定数字法学概念体系的构建;在实践层面这也事关搭建科技伦理,强化人权保护的价值立场和路径选择,影响着数字时代法律秩序的转型升级。

第一个层面,人权战略划分的标准及数字人权的定位之争。蔡校长认为,人权代际划分的标准应该基于人权对抗不同形态权利这样一个实践逻辑而得出。

第二个层面,蔡校长论述了为什么数字人权属于第四代人权。现在数字技术的发展所形成的数字权利,对人的自由意志、对人的尊严、对人的平等地位,都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此需要以数字人权来限制数字权利。

第三个层面,蔡校长讲述了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的意义。第一,第四代人权有助于照亮当代人权保障的核心指向和重点验证。第二,确定数字人权,有助于提升中国的人权话语质量,消灭话语缺失和话语力差,增强中国的人权话语。设立数字人权,有利于在世界人权斗争中设立议题,争取主导权。第三,设立数字人权在公私法二分框架模糊的背景下,可以为我国数字法学的建设提供基石性的概念,进而发展出一个概念的体系,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具有知识含量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龚向和主旨报告

龚向和教授谈论了数字人权如何去“立”的问题。龚教授讲述了对数字人权这一争议性的概念,从人性本原、现实需要、宪法基础三个方面,论证了数字人权的正当性,为数字人权作为新兴人权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根基。龚教授还指出从国际视野来看,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引进了数字宪治这个概念,对如何在宪治下应对跨国治理模式的兴起,如何将数字权利纳入法律和实践的过程,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


丁晓东主旨报告

丁晓东教授进行了题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特征》的演讲,从人权的代际划分角度,就数字人权的一些新的权利特征展开了深入论述。

第一点,介绍了三代人权的概念、产生背景和学界的主流看法。

第二点,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认识人权问题,如何在中国认识人权问题。他指出,要寻求更广的中西方重叠共识,坚守一个中国的立场。

第三点,数字人权是不是人权,以及数字人权构不构成第三代人权。

丁晓东教授认为,现在数字信息引起的社会广泛变革一方面会带来对公民安全价值、人性价值的一个挑战。最后是数字鸿沟的问题,它可能带来的问题和传统法律是非常不同的。像现在这么宽泛地讨论数字社会带来的问题,他认为,在法律制度层面是一个已经成型的很大的变化。丁晓东教授强调,无论是数字人权或是第几代人权等等,这可能更多是一个规范性判断,如果从学术的角度上来说,学者还是应当从学理意义上展开研究,而“第几代”更属于一个政治判断。


刘志强主旨报告

刘志强教授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第二个问题是否数字人权是否是人权,第三个问题是数字权利是否是数字人权。

首先,刘教授对前面几位教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刘教授认为第四代人权没有前提。第四代人权的概念在因果关系上倒果为因,其在权力的视角本末倒置。从逻辑来看,它有点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数字权力论在话语上存在一个路径依赖。第二,刘教授回应了数字属性、数字人性能否证成为数字人权。数字人性是不能称为人性,数字属性仅仅是数字而已,它不能成为人的无论是自然属性还是社会主义的属性。第三,关于“数字权利”是不是人权的问题,他认为这是“数字权利”泛化人权。人权跟权利之间必须要划清界限,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

刘教授提出三个主要观点:第一,他认为界定人权,是对人之所为人的应该享有最基础性、最低端的、最极限的、不容易的权利。第二,“数字人性”是“数字属性”对人权的异化,对人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的泛化,导致权利和义务主体的混乱。第三,政治判断不能替代学术论证,“数字权利”要升级为人权需要三个标准进行一个论证,否则会造成混乱。

刘教授亦提出了四个追问:第一,在主体上“数字”与“人权”如何结合。第二,如何在数字时代坚决捍卫人权的根基性。第三,他认为到目前为止,数字人权的相关论述,并未超出传统理论的范畴。第四,他认为中国的人权的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多在基本功、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概念上下功夫。


韩旭至主旨报告

韩旭至教授对于数字人权的发展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首先是数字人权和基本权利保护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本身就是由基本权利发展来的,这都是没有争议的,比如欧洲基本权利第八条它明确就规定了数据保护是基本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身就是基本权利保护制度发展。

其次就是人格体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的人格情况,那么数字人格是有一定生成机理的。数字人格实际上是社会沟通的这个实际参与者,在这个认识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思考特殊人权的宪法保护机制。

韩旭至教授讲到三个部分,一个就是“无用阶层”的涵括权,讨论很多的接入互联网的权利,在这个数字社会来进行生存的权利。在数字化生存中,如何实现数字包容,实现数字平等,让所有人都来输出的社会。第二就是数字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当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选择同意,另一方面是选择拒绝。第三就是通过这个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来实现人权的宪法保护机制。

第三单元  数字法学的是与非

蔡颖雯主持

论坛第三单元以“数字法学的‘是与非’”为主题,由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主持。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凌寒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欣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


胡铭主旨报告

胡铭教授就主要围绕“数字法学到底是什么”这一主题做了发言。胡铭教授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数字法学进行了讨论:

第一,不能将数字法学归于理论法学,因为存在智慧司法的应用层面。

第二,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看,不能将其简单的归入某个部门法。将数字法学归入某个部门法,实际上大大的限制了我们对理论的扩展,使我们的研究和实践对应不上。

第三,从公法、私法的角度来看,无法做一个清晰的归属。

最后,胡教授指出,数字法学是近年来兴起的数字技术和法学理论交叉的新兴领域,不仅是科技和法学的深度融合,而且是跨文理学科的新研究办事和新法制实践的全面整合。法学数字化相关技术的引入对我们整个法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既存在属性很强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样可以归入到数字法学的法律,也存在传统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上所受到的数字化影响,数字法律的面是非常宽的,它对实践的影响很大,没有一个领域不被数字化所影响。因此,不管是数字法理还是数字法律,还是数字法制,有大量的领域需要我们去研究背后的技术层面的问题。

张欣主旨报告

张欣教授汇报的主题是“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和数字法学的探索与发展”,切实剖析了数字时代下法律发生的变革以及未来数字法学学科的发展与构建。

在数字时代来临之后,我们整个的法律治理面临着至少五个层面的挑战。第一个就是立法的时机。立法过早可能会去抑制创新,把握恰当的立法时机是一个难题。第二个是立法事实是非常难以确定的。现在我们步入到了一个立法后的事实时代,即便对事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对其价值评价都很难得到一个比较可靠的结论。第三个就是立法沟通的挑战困难在与日俱增。实际上我们立法者已经在以最大的努力去让立法的逻辑和技术的机理和产业的逻辑相融合,但这里面的沟通挑战是非常大的。第四个就是我们法律创制的逻辑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第五就是法律责任的规则受到了非常大的挑战

对应着挑战,现阶段至少有三个命题是非常需要关注的,第一个就是如何去构建我们说的分类分析和精准化的规则,第二个就是如何构建以数字技术和产业链生态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救济体系。第三个就是如何探索法律逻辑、技术逻辑和产业逻辑的一个深度融合的机制。

张欣教授认为未来有一个科研究领域和两个研究的范畴值得重点关注,一是数字空间当中的法律治理,就是数字的法制化。第二个就是法治领域的数字模式,也就是法治的数字化。

 陈景辉主旨报告

陈景辉教授对张欣教授、胡铭教授的发言做出了回应。首先,对于张欣教授的发言,陈景辉教授指出,对法律构成挑战,需要有一定的标准。站在立法的角度来看,通常不把立法的问题纳入到法学范围里面来考虑;对法律逻辑、技术逻辑、产业逻辑三统一的问题,我们应当只关注法律逻辑。其次,针对胡铭教授的发言,陈景辉教授指出,作为学科的数字法学和作为学位的数字法学不能完全分开。

陈景辉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数字法学直接面对法律实践,所以只能是应用法学,它由三个东西组成,法律规范、体系和理论。应用法学的特点是部门法化的,这样一来,数字法学只有两种可能,成为一个独特的部门法,或者被既有部门法划分后又被各个部门法分别吸收。虽然现在无法对数字法学做出划分,但我们可以等待未来。未来的承认,取决于我们所有的人。


张凌寒主旨报告

张凌寒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数字法学的争鸣”。

在这个观点之下张凌寒教授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数字法学究竟是一个领域法是一个部门法学,还仅是一个将来可能达到的法学发展的阶段。第二个就是如果我们默认真的存在数字法学的话,那么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底层逻辑又是什么?

张凌寒教授提出,从2013年到现在,尤其是2020年之后,随着疫情的到来,各种生产资源被进一步绑定到数字领域,并且绑定到了互联网之上。中国大量的监管部门都在应对整个社会数字化的变革,数字法学作为一个领域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从学科的角度,数字法学的学科发展进程,最早就是知识产权,各种各样的作品是最容易被数字化的,所以变革最早是从知识产权领域开始的。

网络时代,我们已经观察到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体系的变化。随着未来真正的生产力发生了变化,社会权力运行发生了变化,我们的法学也会有相应的演化路径。数字法并不仅是一个部门法,而代表一种未来的法学的发展的形态。期待未来我们会有这样一个学科的体系或者学科的形态出现,但它是否出现可能是一个未知数。

赵精武主旨报告

赵精武教授对于数字法学的发展谈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新技术产生的风险是我们数字经济里必须回答的很多问题,现在中国的疑难问题就是中国的网络法治领域碰到的问题,因为中国有非常复杂的经济现象,这些问题可能很难在既有的法律体系里边找到很好的一个归位。

第二,现在数字法律领域总是受到质疑。因为我们总是把很多没有价值的命题拿出来反复的讨论,最终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数字法学它绝对是一个领域法,它不是一个部门法。尤其是理论法学或者应用法学这种导向的背景之下,数字法学它能调整的毕竟是极为有限的法律关系,扩的范围不能够太大,有些人觉得法律是无所无所不能的,这点是有问题的。

第三,现在这个阶段不要总讲立法论,因为过早的立法可能会限制产业的发展。数字法学领域里边有泡沫,但是并不代表必须要用立法论来回答所有的问题,有些问题可以在既有法律框架当中解决,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找不到解决路径再来讲立法,这是一个严谨科学的回应数字法学领域命题的一种思路。

赵精武教授最后提出,数字人权和数字经济还有数字法律的“是”与“非”这三个命题是关联的。数字人群需要坚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那么数字法学需要警惕部门法帝国主义的这种观念,同时数字法学中的数字经济问题以及其他的问题,你需要遵循产业的一个基本逻辑,希望整个的数字法律研究,多谈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少谈一些主义。

闭幕式

袁方主持

闭幕式由《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袁方主持,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李猛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数字法学评论》主编、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致辞。


李猛致辞

李猛教授在闭幕致辞中向鼓励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论坛的单位和领导致以谢意,同时对第二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做总结发言。在第一个单元数据确权的当与否问题中,李教授认为数据确权是当前数字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关键环节。与会专家围绕数据财产情况确认,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企业数据广度的构建展开了讨论。第二个单元讨论的是关于数字人权的立与破问题,对数字人权是否属于四代人权分歧进行讨论。第三个单元讨论的是数字法学的是与非问题。与会专家围绕数字法学是什么,数字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这一议题,展开了层层深入的理论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立场鲜明的创新性观点,为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和发展,数字法治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最后,李猛教授作为此次论坛的主办方代表,表示应当珍惜平台给予的机会,同时帮助平台进一步建设,努力使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论坛,成为一个学术品牌,为国家数字法学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马长山致辞

马长山教授在闭幕致辞中向主办方山东科技大学以及鼓励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论坛的单位和领导致以谢意,并针对本次论坛谈了以下四点体会。

第一,本届论坛学术层次高。本次论坛三个单元的与会专家均为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领域的领军人才,各位专家对每个议题的讨论均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本次论坛取得了非常丰硕的学术成果。

第二,本次论坛百家争鸣。本次论坛学术氛围浓厚,与会各位专家对议题的论点、论据各抒己见,观点鲜明,在一片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对于对方观点不断提出问题进行反驳,对于相关知识深入交换意见,对于己方观点,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在不断的反问和讨论中,将议题引入更深层次,探求学术真谛。

第三,与会各位专家对于问题思考深入。在一次次的讨论中,对于各议题,各位专家深入分析议题下存在的各问题,针对学术前沿情况、最新社会发展状况予以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思考,从理论基础出发,逐步论证,深入浅出进行阐释,本次论坛沉浸在深入思考问题的学术氛围中。

第四,本次论坛对社会生活予以回应。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一切学术问题是从社会生活中诞生的,一切学术成果又将回归社会生活,解决实际问题。本次论坛对于数字化转型下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改变进行深入分析,点明了数字时代提出的各项问题,对未来数字社会的发展进行展望,用学术成果回应数字化社会提出的时代课题。

针对数字化社会这一重要历史转型时期,马长山教授继续提出三个学术界要继续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一,理论框架内的安置与突破性创新。新问题利用旧有的理论框架能否给予完全解释,对于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怎样在理论上进行创新,这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各位专家学者要继续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第二,理论的交差性研究和平行性对话。各类学科和法学的交叉是一种趋势,当代法学研究要立足于法学理论基础,更应要求学百家,分析各技术逻辑下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第三,数字法学的建构和自主知识体系。面对数字社会形成的新社会生产关系,要探索中国式的应对方案,进行自主知识创新,构建中国式自主知识体系,在现代法学道路上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