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科学研究> 学术信息> 正文
【山东科技大学70周年校庆学术活动】“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学术报告——珠山法学论坛第390场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18:27 点击量:

2021年5月1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徐汉明教授,应邀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全体师生作题为“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学习‘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系列观点’的体会”的学术报告。论坛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论坛由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


结合人民司法制度创建八个阶段以及司法改革五个阶段的特征,徐汉明教授谈到,在新时代开启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实施的宏大叙事中,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基本原理、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司法制度创建、曲折发展历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创造新鲜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逻辑严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导向的司法改革理论。围绕这一理论体系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徐汉明教授认为:破解人民群众对“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司法“公共品”供给不充分的难题是这一理论体系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消解司法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是这一理论体系产生发展的现实依据;消解司法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是这一理论体系产生发展的现实依据。围绕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徐汉明教授畅谈了学习体会,从习近平同志关于对“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司法改革的性质地位与目标任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定司法改革的战略定力”的系列论述,系统诠释了这一理论体系八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围绕这一理论体系的总体特征,徐汉明教授指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根植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实践,不仅具有问题导向的系统思维、勇于创新的改革思维、继承发展的辩证思维等理论品质,而且具有科学性、实践性、时代性有机统一的理论特征。围绕这一理论体系的时代价值,徐汉明教授讲到,“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对人民司法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行动指南。


论坛最后,现场同学、老师围绕“人民群众对‘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司法‘公共品’供给不充分”这一重大命题同徐汉明教授进行交流互动。徐汉明教授运用法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折射司法领域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符合等方面难题、短板和问题进行分析,对“法福利”、司法“公共品”等新概念、新范畴作了深入浅出的阐释。此次学术论坛为全体师生加深对“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理解提供了契机,从而拓展了师生们的学术视野。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场难得的学术盛宴。(撰稿人:王    悦  审稿人:秘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