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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08:56 点击量:

文法院字2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管理,维护专业实习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习是培养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必要环节,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是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业实习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法律硕士研究生须在不影响法律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习,专业实习通过后方可提交毕业论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非法学)与法律(法学)。本规定中的专业实习是指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不以获取学分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实习单位切实加强对实习环节的管理,学院实行实习单位认定制度。结合学生实习需求和学院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确定《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实习单位名录》(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等,以下简称《实习单位名录》),《实习单位名录由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以当年实习通知为准)。学生应当在《实习单位名录》中选择实习单位。

  实习要求

(一)实习单位属于《实习单位名录》之列。

(二)实习总时长应不少于6个月,可分阶段进行,但至少有一个单位连续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在一个单位连续实习不满1个月的,每周实习时长低于3个工作日的,不计入实习总时长。

(三)实习应当在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完成。

(四)实习程序遵照本规定执行。

 实习申请

 实习申请学生根据《实习单位名录》选择并联系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单位后,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申请表》(以下简称《实习申请表》),由校内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同时,还应提交《专业实习承诺书》和《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实习计划书的内容应当详实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工作内容、每周实习工作计划等。

学院于每学期第十六周集中受理实习申请。实习申请应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提交,材料包括《实习申请表》《专业实习承诺书》《实习计划书》以及《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申请信息统计表》。不在上述时间段内提交的实习申请,学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开具实习介绍信对于审核通过的实习申请,学院统一开具《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介绍信》(以下简称《实习介绍信》),学生应在《实习介绍信》后一周之内到实习单位报到。

第九条 确定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指导老师是实习单位委派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安排和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予以评价,并在实习结束后向出具书面实习评价。

第十条 填写实习介绍信回执和实习联系信息表实习指导老师确定后,需由实习单位填写实习介绍信回执联,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实习回执应当在实习介绍信开具后一周内,由班长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报送填写电子版《山东科技大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信息统计表》。

实习学生如实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联系信息表》中本人、导师及实习单位联系信息,并将其分别提交给实习指导老师和校内导师留存。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检查校内导师、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抽查,学院将依据抽查情况对最终实习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实习记录学生本人须对实习过程和具体工作进行详细记录,每周填写《法律硕士实习记录表》(以下简称《实习记录表》)。每周实习结束后,学生应请实习指导老师对其当周工作做出评价,并记录在《实习记录表》相应位置。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将《实习记录表》连同《实习总结报告》《实习鉴定表》一并交实习指导老师及校内导师审阅、并签署意见,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交至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存档。

第十三条 实习总结实习结束当周,学生须提交一份不少于6000字的《实习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习岗位职责、工作事项、综合表现、心得收获及问题和建议等。实习总结报告须由实习指导老师及校内导师审阅、签字。

第十四条 实习鉴定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在《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习鉴定表》上给出实习鉴定结论,并经实习单位盖章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实习回访实习结束后,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对学生实习单位进行调研回访,回访情况可作为学生最终实习成绩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服从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安排,切实履行实习岗位职责,做好实习期间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考勤管理,主动在《实习记录表》上记录出勤情况,并按时向校内导师汇报实习情况,确实因病、因事不能出勤的,须经校内导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一致同意,并向实习部门请假。否则,以旷岗处理。

第十九条 注意维护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和实习单位声誉,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干扰实习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 不得以实习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名义或者借实习之便擅自对外接受委托、办理案件,收受费用。

第二十一条 注意保护个人安全,特别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有班车,应当乘坐班车,不得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第六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规定要求,校内导师为法律硕士实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实习学生的专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习开始前,导师应认真组织学生制定实习计划,强调注意事项,宣布实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掌握实习情况,帮助解决学生遇到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并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认真检查学生实习记录,审阅学生实习总结报告,做好实习鉴定考核工作。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习具体流程及各类表格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文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01211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12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