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教学培养> 研究生培养> 制度文件> 正文
文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1日 09:17 点击量:

文法院字202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14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结构优化的原则,采用竞争上岗、分类评聘、分类管理的动态管理模式,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导师队伍建设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处于重要位置。

第四条  导师岗位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  导师必须符合聘任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学院对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核。

第二章  导师类别

第六条  按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

第七条  学术型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立足学科专业需求,培养教学和科研型拔尖人才。

专业型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专业需求,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

同时符合学术型和专业型导师聘任条件的可同时招收两种类型研究生。

第八条 专职导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以团队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

兼职导师不可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专职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校内专职导师承担合作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职责并代管其培养经费。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或解聘后,由校内专职导师承担兼职导师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导师应参与研究所(系)的学科建设活动,认真听取或接受研究所(系)的选课或方向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学院做好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送审、答辩等相关组织工作。

导师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学生学术论文发表应按学院论文发表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退休后原则上应继续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

因下列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应向学院提交学生导师变更申请:(1)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有效指导研究生;(3)因退休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4)导师调离学校;(5)其他导致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或影响培养质量的情况。

提交变更申请前,导师应征求学生意见并经拟选导师同意。导师变更申请表须经原导师、调整后导师和学生本人签字,报学院研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六条  导师应发挥表率作用,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七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助管、助教、助研)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八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导师有权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同时须对解除关系后的研究生指导事宜做出妥当安排,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可获得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导师可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下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二条  导师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学工作量,享受山东省、学校等各级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经导师指导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奖时,导师可以按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第四章  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

学院导师资格限于硕士生导师资格,鼓励以团队形式对研究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导师资格申请人原则上应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对于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省部级、企业委托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者,在项目或课题执行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

研究能力突出,应有主持在研的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山东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学术成果,或获得较高科研或教育教学奖励;能够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且近五年取得与所属学科内容相关的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式公开发表高水平代表作不少于2篇。高水平代表作由学院认定。

2.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 5 位)、二等奖(前 3 位)、三等奖(前 2 位),或厅局级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

3. 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4. 主持在研横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累计到账可提成经费 5万元及以上。

5.首位获得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高层次科研奖励不少于1项。

6.作为主要作者(前3位)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不少于2 部。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历。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四)为学校全职聘用的正式人员,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

实践能力突出,须有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究的经历,能够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

应有主持在研的应用类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山东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或者有以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专业学科竞赛并获得奖励等学术成果。

近五年取得与所属学科内容相关的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式公开发表高水平代表作不少于2篇。高水平代表作由学院认定。

2.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 5 位)、二等奖(前 3 位)、三等奖(前 2 位),或厅局级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

3. 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4. 主持在研横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累计到账可提成经费 5万元及以上。

5.首位获得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高层次科研奖励不少于1项。

6.作为主要作者(前3位)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不少于1 部。

7.以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并获得奖励不少于1项。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历。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四)为学校全职聘用的正式人员,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

(五)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专业教指委及学院分委会对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兼职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副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协议单位的骨干,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学校有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合作。

(三)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聘任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四)特殊情况需要聘任为兼职导师的高层次人才专家,经学院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资格认定。

(五)原则上兼职导师不能申请我院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者需要与院内专职导师签订联合培养协议,院内专职导师履行合作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职责、承担学位论文质量责任并代管其培养经费。

第五章  导师聘任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导师聘任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统一组织实施。符合条件者可向学院分委会提出导师聘任申请。

第三十条  学校研究制定导师聘任基本条件,学院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聘任条件、工作程序及规则,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准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托学院分委会根据工作规则进行严格审核。学院分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会议评审,并产生拟推荐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分委会将拟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位办。

第三十三条  学位办将学院分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表决。对审议通过的导师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无异议后由学位办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导师资格的审核可由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或合同执行。在人才到岗后,由人才工作办公室将其导师资格报相关学院和学位办备案,以发挥人才工作绿色通道的作用。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根据导师立德树人根本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对导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数量的成果,成果包括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者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高层次科研奖项等。

(一)申请学术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式公开发表高水平代表作不少于2篇,高水平代表作由学院认定;

2.首位获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高层次科研奖励1项以上;

3.主要负责人(前3位)出版学术专著、出版专业教材1部以上;

4.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5.主持在研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到账可提成经费 3万元及以上。

(二)申请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式公开发表高水平代表作不少于2篇。高水平代表作由学院认定;

2.首位获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高层次科研奖励1项以上;

3.主要作者(前3位)出版学术专著、出版专业教材1部以上;

4.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5. 主持在研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到账可提成经费 3万元及以上;

6.指导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并获表彰1项以上。

第三十七条  导师应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的在研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有能力按照学校要求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研究生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及必要的国内外访学,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5人,承担在研大型科研项目的导师可适当放宽招收数量。

在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带队到法律实务部门开展调研实践。

第三十九条  导师申请招生年龄为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节点为申请当年1231日。

超过规定招生年龄的导师,满足学校及学院制定的招生资格审核条件且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单个在研横向项目实到经费不少于30万的横向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由本人提出延长招生年限的申请,学院分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学位办备案。

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其作为第二导师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学院将根据即将退休导师建议为其所带学生配备第一导师。

第四十条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学位办在每年研究生招生简章发布前统一组织。学院分委会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结果经学院分委会表决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名单报送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或对应专业学位类别招收研究生。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一)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

(二)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专业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

(三)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四)申请人最多可跨一个学科,且每年只允许在一个学科招收研究生。

(五)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一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

(六)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每年均需经过资格审查,须对跨学科招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招生培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七章  导师资格的保留与取消

第四十四条  导师若因国家、政府的人事安排等原因调离我校或联合培养单位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

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学院分委会审批通过后,报学位办核定同意后可转为兼职导师,并按照学校及学院对兼职导师的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核。

调离后不再保留导师资格的,学院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原指导的研究生做好导师更换工作,学院及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人事调离手续。

第四十五条  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处理规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处理:

1.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2.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3.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或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者。

4.学校年度考核或各学院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结果不合格者。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师风等行为者。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分的导师,须撤销其导师资格。

(三)暂停招生处理意见由学院分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院分委会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撤销导师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欲重新申报导师资格者,按首次聘任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纪律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申诉与复议

第四十六条  学位办在研究生导师聘任或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期间受理个人或集体对过程或结果提出的质疑、申诉或异议。接到申诉后先由学院分委会予以受理、初审,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核实、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办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相关工作需要公示的,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