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晚,文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和民商经济法律研究所在J9-321成功举办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探究”的跨学科学术沙龙活动。沙龙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李宗录与秘明杰两位所长联合主持本次沙龙,以上两个研究所的在读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本次沙龙研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讲发言阶段:首先,姜梦笛同学就《民法典》第1232条表达了自己赞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个人见解;随后,娄玉帅同学对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详细阐明了自己的理由;然后,杨玉婷同学表明了对娄玉帅观点的反对,她支持姜梦笛的观点,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以及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探索历程进行了讲解;之后,高羿君、李亚维、唐诗雨三位同学,分别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与英国的发展情况、以及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介绍;最后,潘愉衡同学就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归属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阶段发言结束后,李宗录老师建议大家把探讨的重点聚焦在法律规定的解读上,也就是应如何解读《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还针对《民法典》第1232条、1234条以及1235条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几个值得大家探讨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自由发言阶段,王悦、祝晓璐、杨玉婷、赵贤等几位同学分别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对秘明杰老师所提出的“严重损害”的界定标准展开热烈讨论。随后,秘明杰老师提到了环境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预防性诉讼”“形式性惩罚赔偿权”“私益性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性惩罚性赔偿间的衔接”等热点问题供大家探讨。
本次两个研究所联合举办学术沙龙活动不仅是我院珠山法学论坛活动一种创新,同时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很好的学术讨论机会。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从环境法和民商法两种视角进行探讨,能够实现学术思考的碰撞,从而使同学们从不角度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沙龙最后,李宗录老师对此次研讨做了简短总结,他提出,希望同学们在日常阅读资料时总结出文章要点,在发言讨论时简洁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阐述。(撰稿人:谷盈颖 审稿人:李宗录 秘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