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文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律研究所在图书信息中心13楼第一会议室举办了“新《公司法》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研究”学术沙龙。张钦润、黄晓林两位老师受邀出席并担任点评人,民商经济法律研究所30余名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结合沙龙主题,同学们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热烈讨论。李宇晗、李艺璇、侯庆龙三位同学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理基础展开了讨论。高文洁、黄硕两位同学阐述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徐敏捷、石玮昕、黄诗淼、宋净波、司华普、刘冉冉六位同学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规范的解释与适用阐述了各自看法。
同学们发言结束后,老师们依次点评了同学们的发言。黄晓林老师认为,如何确定责任的性质是讨论新《公司法》191条的解释与适用的前提: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定性为法定责任,则为一种限额责任;如果定性为侵权责任,将适用填补原则。张钦润老师提示同学们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的规定,应关注的是,反对191条的声音更为强大、更为传统、更成体系,董事比股东承担更大的责任将导致董事的任免成为重大的风险问题,从而引起社会层面的投资问题,191条的适用需要防止对董事责任的矫枉过正。
此次学术沙龙不仅深化了同学们对新《公司法》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认识,更为大家提供了学术观点的交流平台。
(撰稿人:牟雪菲 审稿人:李宗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