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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9日 10:31 点击量:


开幕式

   

(开幕式合影)

(孙法柏)

2025年6月28日,第四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隆重举行。开幕式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本届论坛聚焦“全球数字治理与数字法治发展”这一重大时代主题,围绕数字权利与数字人权,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数据共享、数据垄断与数据治理三个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会议伊始,孙法柏院长介绍了出席开幕式的专家领导,并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专家、学者、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

                           

(刘明永)

山东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刘明永代表主办方致辞,首先向与会嘉宾、同仁表示诚挚欢迎,向长期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领导专家致以衷心感谢。他指出,当前全球正处于数字治理格局深刻重塑与数字法治建设加速演进的关键时期。联合国《未来契约》及《全球数字契约》的通过为全球数字合作描绘新蓝图;我国《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持续深化,DeepSeek、人形机器人等颠覆性技术涌现,加之我国在巴黎人工智能行动峰会的重要声明,共同推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建设全面提速。同时,数字检察、数字法院、数字纪检监察等改革实践纵深推进。这些重大动向既为数字法治变革注入强劲动力,也对深化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究提出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刘明永强调,本届研讨会紧密围绕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核心法律问题与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通过与会专家学者深入研讨,必将激荡思想、凝聚共识,搭建高效交流平台,推进数字法治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为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贡献中国式数字法治智慧发挥积极作用。

                           

(曹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曹波代表青岛中院致辞。他指出,当前正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的关键时期,大语言模型已成为人工智能进步的核心驱动力,深度赋能司法服务的精准化、普惠化与便捷化。在此背景下,本届研讨会汇聚智慧,共商数字法治发展大计,彰显出对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双重引领价值。随后,曹波详述了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战略部署,包括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目标,以及全国法院“一张网”的实践进展,强调此举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与诉讼服务水平。此外,曹波还系统介绍了青岛中院在人工智能应用、数字法治基地建设和数字司法调查研究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指出未来青岛中院还将在联合课题研究、以案说法系列短视频制作、数字司法专题调研及联合人才培养等方面持续发力,为数字强省、数字青岛、法治青岛建设筑牢技术根基。最后,曹波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搭建的高端平台价值,相信通过深入交流必将催生前瞻性成果,为数字法治建设注入新动能,并诚邀与会专家莅临青岛中院指导工作,为审判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姜伟)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发表讲话,肯定了本届论坛聚焦“全球数字治理与数字法治发展”重大命题具有深远意义。他系统阐述了中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三维路径:其一,国际共识引领治理方向。人工智能风险具有隐蔽性、跨域性与全球性特征,需构建持续性国际协同治理机制。2024年联合国通过《人工智能全球决议》及中国主导的140国联署《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决议》,明确“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原则,特别是9月《未来契约》及《全球数字契约》的签署,首次以系统性框架确立尊重人权、可持续发展与数字合作的治理方向,标志着全球社会对公正包容数字未来的空前共识。其二,中国倡议塑造治理秩序。中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使命,系统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系列方案,推动治理体系从碎片化走向协同化,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秩序塑造者的历史性转变。其三,中国实践贡献治理智慧。中国将数字经济发展与数字政府建设作为现代化核心引擎,通过《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实施人本化、法治化、国际化三位一体战略,发布《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弥合数字鸿沟,并通过一系列立法构建起健全的数字治理法律体系,探索出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依法治理路径。姜伟强调,中国的倡议与实践,同联合国双契约理念高度契合。数字法学研究须立足国情,总结中国经验,提炼原创性理论概念,着力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后,他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数字权利与数字人权

                           

(韩旭至)

研讨会第一单元以“数字权利与数字人权”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数字法学评论》副主编韩旭至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中国法律评论》余亮亮编辑,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宗录教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分别进行了会议演讲。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教授做了题为“大模型训练语料的在先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演讲聚焦大模型训练语料领域亟需解决的核心议题,深入探讨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以及公共数据开放等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首先,在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张新宝教授提出应坚持“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的基本立场。一方面,重点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及相关规则作出较为宽松的解释,使一般个人信息更易用于人工智能训练。张教授指出需要重新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在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下,目的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可能与实践发展存在冲突,有必要重新平衡二者关系。其次,在训练语料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张新宝教授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为例,说明将购买的书籍用于人工语料训练属于合理使用他认为,企业将作品用于人工智能训练后,其生成物与训练作品通常不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因此应认定人工智能训练构成作品的合理使用他强调,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对前一代生产方式及相关利益关系产生影响,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最后,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张新宝教授指出知网等企业持有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推动其开放,以打破数据孤岛现象,使各类企业在价格合理的条件下利用相关数据。他建议这些企业在授权他人利用数据进行人工智能训练时可收取合理费用以填补成本,但价格标准需合理。同时,在行政监管层面,应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手段,打破企业垄断地位,限制其独家定价权,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利用,这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和共享开发的精神。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以“个人信息权益与标识性人格权的关系”为题展开演讲。程啸教授指出,姓名权、肖像权作为典型的标识性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存在天然交叉。这种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如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针对AI换脸案件分别作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或肖像权的不同判决。究其本质,二者在保护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权利义务调整方式方面,《民法典》是强制规定与意思自治相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采取强制性规定在告知同意规则方面,姓名权、肖像权的同意可以默示,而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明示同意、单独同意等严格规则;在归责原则方面,侵害姓名权、肖像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则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过错推定责任。尽管存在差异,二者在人格权保护框架下亦有共通性个人信息权益在特定场景下可参照姓名权、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实现经济利益,且均适用人格权禁令、精神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针对学界算法识别优先、传统人格权优先、个人信息权益优先以及自由选择等学说争议,程啸教授提出应以人格利益作为保护规则的适用标准若行为导致主体外部形象可被公众识别,则可能侵害肖像权;若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而未直接损害形象识别性,则优先适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在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厘清二者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外部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余亮亮)

《中国法律评论》编辑余亮亮老师以AIGC的法律定性及其著作权规则为题做会议报告。该报告以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为切入点,指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AI生成的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用户是否享有著作权,并认为判断AI用户是否为作者,关键看其是否直接触发创作行为并贡献足够独创性表达。此外,文生图创作宜被区分为“单回合暗箱模式”和“多回合线性改进模式”,多回合线性改进模式下,用户可能在选定AI输出的初始内容、指引并选定AI后续输出的内容、直接上手改变AI输出的内容三个方面作出独创性贡献。在前一种模式下,即便提示词本身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亦不能推导出AIGC具有独创性的结论;在后一种模式下,即便提示词本身并非具有独创性的表达,AIGC也有具备独创性的可能。当AIGC仅借鉴他人作品特定表达性要素或图片编排结构时,宜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在利用AI输出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的表达性内容时,宜奉行授权使用规则。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宗录教授以数据财产权登记的理论审视为题发表演讲。他结合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围绕数据财产权登记的理论基础、客体争议及制度构建路径展开探讨。李宗录教授指出,尽管地方与国家层面已推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实践,但民法学界对数据财产权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识。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逻辑看,数据需经历原始收集—资源化—资产化—商品化—资本化的衍变链条,这一过程与传统财产权构建路径存在差异,需重新审视数据财产权的体系化构建。在登记客体方面,李宗录教授认为,数据本身的抽象性及重复交叉现象决定了登记客体应以数据集合为基本单位,且应当区分数据资源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数据集合,分别作为登记客体。关于登记制度构建路径,他提出基于数据财产权构成要素体系化地设计登记制度内容,关联数据要素形态衍变与权利变动;区分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注意对公共数据登记的特殊性的规范设计;适配数据处理技术需求,利用隐私计算等技术解决登记信息公示与保护的信息悖论问题;采用与数据要素形态衍变相适应的“物的编成登记主义”。

                           

(龚向和)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以当前数字人权面临的挑战与中国的应对策略为题,从法律、政治和学术研究三个维度剖析数字人权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应对策略。龚向和教授指出,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面临三重挑战:在法律层面,传统人权保障范式从物理空间向数字空间延伸时,存在人权保障逻辑突破、公民具体权利挑战、数据掌控主体失衡等问题;在政治层面,西方国家出于不正当的政治目的,宣称中国正在不正当使用科学技术造成人权危机,污蔑中国利用中国科技企业向周边国家输出“科技威权主义”,其本质是遏制中国科技发展;在学术研究层面,学界对“数字人权”概念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其内涵如何界定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议,出现了反对派、支持派和中立派三个立场。针对上述挑战,龚向和教授提出三方面应对策略:首先是政治话语构建,中国需主动构建“科技向善、以人为本”的具有中国特色数字人权话语体系,在人权领域“主动设置议题”,展开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参与国际人权规则制定,打破西方人权话语垄断;其次要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方式确立数字人权根基,通过各领域数字权利立法保障个人信息权、数据权、被遗忘权等具体数字人权,实现数字人权从抽象理论到具体实践的落地;在学术研究推进方面,学界应跳出“数字人权是否成立”的理论争议,以人的数字属性作为数字人权产生的正当性根源,在数字人权框架下聚焦数字人权的类型化、体系化和法治化研究,最终形成成熟的数字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做了题为“数字时代人权范式转向”的演讲。刘志强教授首先明确反对“数字人权”这个概念及其论证理论。其次,他从人权的本质属性出发,提出判断人权的四大标准:道德性,人权需具备道德根基,而非技术衍生的权利;普遍性,需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遍权利,而非特定领域权利;“对公权力”属性,人权是公民防御公权力的最低限度权利,而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基础性,需满足“最低限权利”定位,反对将数字权利“高配”为人权。其三,在法律应对层面,刘志强教授强调宪法解释和部门法逻辑两条路径。在宪法解释方面,宪法未明确规定数字人权,可通过未列举权利条款解释传统人权的数字化适用;在部门法逻辑方面,数字时代保护的是“数字权利”,属于民事或行政法范畴,不应混淆“权利”与“人权”的概念边界。其四,针对数字时代的人权范式转向,他提出三方面主张:在价值维度上,坚守“人性大于技术”的优先序,防止技术理性消解人权的道德根基;在体系维度上,强化传统人权体系的可解释性,通过扩大解释(如“人格尊严”“言论自由”)覆盖数字场景;在实施维度上,构建“公法私法共治”模式,推动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数字权利纠纷。最后,刘志强教授认为,数字时代的人权挑战本质是传统人权在数字空间的延伸与适配问题,而非催生新的人权类型,也并不是“为了否定而否定”的“概念之争”,而是应回归人权的本质属性,以传统人权理论框架来应对数字时代的人权数字化转型。

                           

(张新宝)

在自由发言阶段张新宝教授围绕人格权商品化及财产利益保护问题展开论述,指出民法学界虽对人格权商品化有所探讨,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并未保护人格权项下的财产利益,而是遵循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他认为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平等性角度来看,法律制度应保障人们平等相处、获取社会资源,而非因外貌等人格特征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就可定价性而言,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受个人或场景影响,定价不确定,且属于个别现象,法院一般不保护此类财产利益。张新宝教授以刘翔肖像许可使用获利为例,说明此现象属于法不禁止的范畴,但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制度的限制。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突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而对于财产利益的保护应该弱化,这符合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要求,数字技术发展为这样的平等带来了一些可能。

                           

(李越开)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生李越开在自由发言中围绕数字人权问题提出三点看法:其一,从道德基础来说,“数字人性”是脆弱的、危险的,虚拟的“数字人”可以被篡改,对人格造成伤害。又因人性本一,无需另立数字人权。其二,就政治话语而言,美西方借“Digital Human Right”(译为“数字人权”)诘难中国,策略上重新定义“数字人权”不易化分歧为共识,学者应以此为契机反思“何为人权”的基本问题,更有助于突破斗争,引领话语。其三,从法律概念来看,“数字人权”同“数字权力”一样,有描述性意义,无规范性意义。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否包含“数字人权”有待法理学外部证成,否则停留于理论,难以应用于实践。

                           

(龚向和)

龚向和教授在自由发言阶段回应时指出,人权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从近代的第一代自由权、现代的第二代社会权到当代的第三代发展权,数字时代也可能产生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根据人权保障需要,既可以通过立宪或修宪将数字人权纳入基本权利范围,如相当多的国家已将个人信息权、数据权等纳入宪法,也可以通过宪法未列举权利理论或人权概括条款解释出数字人权为宪法权利。数字人权是现实生活中的生物人的权利,而非机器人、虚拟信息人的权利,其主体仍是自然人,明显具有道德人性。而且,数字人权作为数字时代新兴权利类型,包含上网权、个人信息权、数据权、被遗忘权等不断发展的一揽子具体权利;数字人权作为数字科技发展的价值目标,能促进科技向善、以人为本的数字科技发展战略,避免数字科技的野蛮生长,促使人类创造的数字科技最终服务于人类本身。

单元: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

                           

(王学栋)

研讨会第二单元以“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为主题,由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学栋教授主持。本单元围绕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路径展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余圣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劳伟刚,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杨帆进行了主旨发言。

                           

(陈景辉)

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做了题为“成文法与人工智能司法”的演讲。陈教授聚焦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角色定位、对司法裁判属人性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本质变化等问题提出系统性批判。首先,陈教授深入剖析了当前人工智能与司法关系的认知现状。陈老师认为,当前关于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关系的基本共识是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但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已突破这一定位,成为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角色,甚至未来可能取代法官成为主导。这种演进的逻辑在于,人工智能处理数据的本质是聚焦于司法三段论中具有个别性要素的法律事实与判决结果,而忽略了作为一般性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由此,人工智能只能以“同案同判”“统一司法”为替代标准,通过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完成裁判,使得法律的一般性丧失。其次,陈教授揭示了司法裁判的“属人性”本质及其制度体现。陈老师认为,司法裁判的核心必须冠以“法律的决定”前缀,这要求裁判者在适用法律时要融入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上诉制度和司法程序的设计都体现了司法的这一特质。但人工智能的介入可能导致这些重要价值被忽视的结果,使司法沦为机械的数据处理。他特别指出,“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语义差异,本质上体现了司法活动对属人性的要求。最后,陈教授警示了人工智能司法导致属人性消失的潜在后果。若人工智能全面主导司法,司法裁判的属人性消失会使法律陷入“算法即法律”的境地,从而只能从效率角度展开批评,一般性法律将不复存在。

                           

(董彦斌)

《现代法学》副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董彦斌教授做了题为“数智产业中的德治与法治”的演讲。他综合了当前的科技伦理理论和企业责任理论,将其融入德治理论。他认为,数智产业中的德治问题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价值引领,这是数智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和价值理念;二是伦理坚守,从底线伦理的角度构成了企业的道德义务;三是企业责任,包括义务状态的“积极性责任”和非义务状态的企业责任。在法治部分,特别是从法律规制的应然理念出发,董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一是创新促进法,赋予政府和社会促进数智产业创新发展的责任;二是权利平衡法,即平衡经营者经营自由与消费者权益,避免仅侧重约束而忽视经营者的主体选择;三是黑灰限制法,即在宽松与严惩之间找到平衡,限制和防范黑灰产,同时避免过度限制社会和善良无辜者。最后,董教授对比德治与法治,指出德治与法治各有侧重,道德要求人自省,法律赋予每个主体保护自我的权利,对于以自利、发展为目的的企业。德治要求其自律,法治则在赋予其经营自由的同时,兼顾秩序,保护善良,实现公正。数智产业作为新兴且发展迅速的产业,应当将德治与法治结合,坚持人为本,在发展中带领其他产业共同前进。

                           

(余圣琪)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余圣琪老师做了题为“人工智能的法治伦理”的演讲,系统探讨了智能时代人机关系的伦理挑战与治理路径。余老师的发言聚焦核心议题、伦理准则及建构路径三大核心维度。首先,在核心议题上,提出人机关系面临智能体意识与智能体身份的双重挑战。余老师从彼得2.0对“自然人”边界的冲击到华智冰算法优化的局限性,再到AI医院全流程自主操作,论述了人机关系从工具辅助到协同进化的跃迁。同时,在智能体身份方面,余老师通过索菲亚机器人公民身份与微软Tay社交失控的案例对比论证赋予缺乏责任能力的智能体社会身份的风险性,以及存在AI滥用和替代的问题。其次,通过梳理现有法治伦理的挑战与局限,余老师提出了七大法治伦理原则并进行分析。以人为本的顶层原则强调技术发展须符合人类价值观;技术向善原则涵盖数据安全、算法开发和应用监管三重维度;配套提出合理合规的开发流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安全负责的六项子原则及必要的人类监督机制,形成兼顾效率与伦理的规范体系。最后,余老师提出全球-行业-模式的三层伦理建构路径。一是国际层面应推进制度构建,二是行业层面需培育场景化规制能力,核心在于法治伦理精神塑造;三是建构路径中探讨的嵌入式、生成式及混合式模式,为解决算法治理中的多元悖论提供了思路。                   

(刘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刘力院长做了题为“司法裁判结构中人工智能介入路径与理性限度”的演讲。刘院长聚焦于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的介入边界与理性限度,包括角色定位、介入路径以及风险防控等内容。首先,刘院长着重讨论AI引入的价值意义。刘院长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应定位为辅助性工具而非决策者,具有工具性、手段性和客体性特征,其功能在于增强而非代替人类决策,故需配套人类监督机制。同时,刘院长从实践角度分析了上海人工智能司法裁判模式取得的成效,提出人工智能在实现裁判逻辑中的逻辑归位与事实匹配的重要价值。其次,在介入路径方面,刘院长提出应从三个维度保障人工智能在裁判程序中信息透明度的提升。一是促进成本控制与程序正义,在调解分流、流程重塑等环节通过人工智能实现双重目标,利用AI识别适宜调解的案件,构建案件管理监管模式等;二是平衡程序保障与职权探知,构建人机协同,开发起诉状自动转写智能体、共同被告遗漏提示等,实现人工智能与法院结构的深度耦合;三是明确辅助裁判的信息供给边界,AI是信息提供者,通过构建审判辅助模型、自动生成程序性文书等,推动司法生产方式的转型。最后,在风险防控方面,刘院长认为,要严防算法黑箱侵蚀司法透明,避免数据依赖削弱法官主体性,构建虚假诉讼智能防控体系,以守护人工智能介入司法的边界。

                           

(劳伟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劳伟刚主任做了题为“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演讲。劳主任从数字检察的实践背景出发,分析了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的弊端,指出要从重新定义法律监督功能、转变检察法律监督模式以及搭建新型检察工具三个方面,推动检察工作朝着数字化方向变革。首先,劳主任以浙江数字化改革及绍兴“套路贷”案件为引,指出在数字化与大数据融合的背景下,审判与法律模式需同步变革。其次,针对原有监督模式存在的被动性、碎片化、浅表性问题,劳主任提出了重塑法律流程与法律工作的必要性。最后,劳主任从三个层面阐述了数字化检察监督变革的方向:一是重新定义法律监督功能,将追求个案正义提升至“数字正义”,从侧重个案办理转向整体资源运用,通过大数据赋能提升监督质效;二是深化检察法律监督模式的变动,利用数字技术推进类案办理,增强法治保障能力,并通过“三查融合”整合内部资源,打破部门壁垒,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三是创新检察技术工具,搭建数字工厂,依托大数据发现批量监督线索,提升办案效率与数据安全性。此外,劳主任也强调在数字检察中应坚持司法亲历性原则,强化司法规则研究,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应用以优化公众治理行为。                           

(杨帆)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杨帆副教授做了题为“数字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及其限度”的演讲。她从价值层面分析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背后的积极司法理念,并尝试厘定数字司法赋能社会治理的限度。首先,杨帆副教授从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切入,观察到中国法院经历了“信息化-智慧化-数字化”发展阶段,分别对应着数字司法1.0、数字司法2.0和数字司法3.0。在数字司法2.0和3.0阶段,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谦抑被动的职能定位,它们的市域社会治理功能主要通过法院的数据共享活动实现。这个过程可以简化为府院智能化联动中的信息互联互通。其次,杨帆副教授提出数字司法以司法数据挖掘作为工作原理,可以突破传统治理局限,实现城乡权力分配一体化。司法数据的持续挖掘不仅强化了积极司法的动机,也极大提升了司法的行动空间。在这种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数字时代的积极司法理念具有三重特征:采用“整全性”视角和立场、聚焦技术对司法活动的根本性改造、强调通过算法运行来解决规则模糊性和歧义性问题。最后,杨帆副教授从两方面进一步提出数字司法应当如何围绕裁判活动,重新构建积极司法和司法谦抑的对立统一关系,并特别强调了数字权利原则式司法适用的特殊现实意义。

单元:数据共享、数据垄断与数据治理

                           

(王静)

研讨会第单元以“数据共享、数据垄断与数据治理”为主题,由青岛大学法学院王静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单娟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牛丹彤老师,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赵丽莉教授,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孙明泽副教授分别在本单元进行了会议演讲                       

(张凌寒)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做了关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交易与共享”的演讲。张教授就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交易合规机制的现状、数据侵权问题与合规方案做了分享。首先,通过对比中美大模型训练数据生态,指出美国以开源数据集和成熟数据经纪产业为主。中国企业则依赖自有业务数据,训练数据产业存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合成数据产业刚起步,且网络爬虫数据占比超1/3;公共数据开放也极为有限且存在孤岛现象,数据壁垒现象严重;线下数据电子化进程受阻,且虽发文数量多但期刊数量与质量落后于美国。其次张凌寒教授对国内头部数据交易所、交易主体合规机制调研情况做了介绍。目前我国数据交易所的功能较为局限,数据交易所因敏感信息、版权归属问题难以提供合规路径;各部门数据制度效力不统一;《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处理的要求在交易所落地困难,合规成本高进而围绕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侵权展开分析。随后,张凌寒教授围绕中美典型案例就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侵权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规方案,即建设开放的训练数据语料库制度、完善可操作的侵权认定标准。

                           

(单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单娟副教授,做了题为“国际贸易法视角下数据垄断的监管协调”的演讲。单娟副教授聚焦数据垄断监管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协调问题,从数字市场竞争特征、监管措施与贸易规则的冲突及国际协调路径三方面展开。首先,分析数字市场五大竞争特征,即双边/多边市场、网络效应与高度集中性、竞争优势快速迭代、信息不对称、跨界性与跨国性,指出传统反垄断手段在市场支配力判断、并购审查等方面存在局限,而数据垄断监管在防止垄断损害如隐私保护、降低并购审查门槛和促进公平竞争如数据可携带性、互操作性)方面作用显著。其次,阐述监管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三类冲突。数据限制措施与贸易协定一般义务冲突、数据共享义务与国内规则条款冲突、选择性执法与非歧视义务冲突。最后,提出国际协调路径,认为OECD和ICN在制定数字竞争规范上有优势,建议通过PTAs与DEAs纳入其最佳实践,利用专门论坛促进监管趋同,协同非贸易机构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短期依托区域协定整合规则,长期推动WTO纳入竞争条款,以平衡数据主权与跨境流动,构建全球数据治理体系。                       

(牛丹彤)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牛丹彤老师,做了题为规则+TOE框架下的跨部门司法数据共享的演讲。牛老师聚焦跨部门司法数据共享的核心议题,从必要性、实践做法、现实挑战及制度建构四方面展开。首先,强调司法数据共享是数字司法建设的必然要求,能提升司法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统一以及促进数字正义。司法数据共享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来进行划分,目前纵向互联互通较好,横向存在数据孤岛。其次,实践中跨部门数据共享经历了行政指令驱动的数据调取、场景驱动的数据交互、部门协同中的优化分享三个阶段,如贵州、浙江等地的跨部门办案平台建设。其次,指出跨部门共享面临四大挑战。部门利益壁垒与数据垄断导致不愿共享;制度碎片化、标准滞后造成不便共享;安全边界模糊引发不敢共享;考核体系未纳入、缺乏激励致使共享动力匮乏。最后,提出基于“规则+TOE框架”的解决方案,规则层面完善顶层立法、明确权属与共享清单;技术层面构建标准化平台,采用加密与智能分析技术;组织层面设立跨部门治理委员会,建立分层共享模式;环境层面营造数据文化,建立安全审计与激励机制,以实现数据共享从被动到主动的范式转化。                           

(赵丽莉)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赵丽莉教授做了题为开源软件供应链网络数据安全治理的演讲。赵教授聚焦开源软件供应链网络数据安全问题,从基本界定、风险类型、国内外治理实践、现有挑战及防控路径展开分析。首先,明确开源软件与闭源软件在许可协议、版权归属等方面的法律差异,指出开源软件供应链安全需确保从代码源到部署全流程可信,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其次,归纳四类核心风险。不遵守开源协议的合规风险、漏洞缺陷引发的安全风险、恶意攻击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断供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第三,国内外治理实践显示:美国通过《出口管制条例》等构建“立法+技术”体系;欧盟依托《人工智能法》《网络弹性法案》等强化监管与国际协作,我国则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为基础形成治理框架。第四,指出我国存在开源软件许可体系的复杂性与各方法律权利义务冲突如何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审查要求与开源软件供应链协作特性间矛盾如何化解、供需方责任义务迁移与安全风险预防性不足、开源组件中植入隐蔽功能模块的责任主体追溯等多重挑战。最后,提出数字法治框架下四个层面的防控路径:明确开源许可证法律地位、构建自主可控的安全信息基础设施、平衡网络数据主权与供应链协作、改进开源软件供应链各方责任义务分配的平衡性。                            

(孙明泽)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孙明泽副教授,做了题为《数字社会被追诉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变革发展》的演讲。孙明泽副教授聚焦数字社会背景下被追诉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核心议题,从传统权利保障与缺陷、数字时代权利变化及发展路径三方面展开。首先,分析传统诉讼权利的保障与缺陷。传统权利分为防御性与救济性、共有与专有、实体性与抗辩性等类型,虽在知情权、辩护权等方面有规定,但存在体系性不强、证据性权利不突出、对数字技术应对不足的问题。其次,剖析数字社会诉讼权利的变化。一是程序性权利呈现宪法化或原则化趋势;二是辩护权、庭审参与权等因在线审判等受冲击而微缩,亲历性与行使效果削弱;三是证据性权利范围扩大,表现为使用方式与空间多样化、技术质证地位凸显、个人信息权等向证据性权利延伸。变化源于个人诉讼能力提升与数字技术推动,催生数字接触权、被遗忘权等新型权利。最后,提出数字社会被追诉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发展路径。一方面明确证据性权利的主体地位,包括证据性权利实现技术质证的实质化、明确适用场域、细化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改革程序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拓宽知情权、赋予被追诉人数字程序选择权、扩大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等。

  闭幕式         

(李伟)

闭幕式上,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数字法学评论》主编马长山教授做了会议总结。闭幕式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伟教授主持。                          

(马长山)

马长山教授以逻辑碰撞”“机制迭代”“流动边界三大核心命题系统总结本届学术研讨会成果。首先,在逻辑碰撞层面,他高度评价会议中龚向和教授、刘志强教授等学者关于数字人权的学术争鸣,指出其本质是传统法学与数字法学的范式冲突:传统人权立足自然人属性,而数字人权强调人的自然性与数字性双重维度。他援引联合国秘书长技术事务特使办公室推进“数字人权”全球实践的案例,论证数字时代宪法中“人”的概念需涵盖数据人格,并警示“数字人脱离个体掌控由数据处理者支配”的新型权利危机。其次,机制的迭代”层面,马长山教授针对司法机制迭代问题,剖析了数字司法对传统司法的变革:物理空间的“接近正义”模式正被平台化、数据化、智能化的司法机制取代,表现为异步审理普及、算法决策应用及人工智能正反向司法应用等。他明确反对“法律消亡论”,提出“算法是数字时代法律新表达方式”的论断,强调既有法律规则将通过算法载体实现演进而非消解。最后,在“流动的边界”层面马长山教授结合第三单元数据共享、数据垄断与数据治理”研讨内容,指出数据跨境流动已突破物理疆界,形成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三重维度,如张凌寒教授提出的“穿透性执法”现象印证了传统边界的失效,亟需通过全球数字契约等构建数字时空的新型规则体系,完成对社会契约论的时空升级。马长山教授充分肯定本届会议学术意义,并向全体与会专家、主办方、会务志愿者及技术支持团队表达深切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