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珠山论坛> 正文
“国际法委员会《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对国际环境法原则的话语更新论纲”学术讲座—珠山法学论坛第471场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17:10 点击量:

2023年11月2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那力教授在图书信息中心203会议室举办题为“国际法委员会《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对国际环境法原则的话语更新论纲”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文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所、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四十余名学生参加此次讲座,反响热烈。


讲座伊始,那力老师从篇章结构的角度大致讲解了《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下称《原则草案》)的内容,并提炼出具有新意的十三个问题。那老师认为,《原则草案》是国际法视角下对上述问题的最新认知和论断,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具有凝聚、确认、提升、发展之功。


随后,那力老师对其整理的十三个问题进行解读和分析。首先,那老师围绕环境问题的急迫性与环保的国际共同目标、环境的实质与意义、环境保护的任务与环保措施的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那老师着重点明环保措施内涵问题,阐释了“防止、减轻和补救对环境的损害”三项措施的含义及位阶顺序,强调环境保护的机制应当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其次,那力老师立足国家和工商企业两个主体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使用者的环境保护义务及责任。第一,那老师聚焦于国内法及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国家要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积极承担国际法义务。同时国家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国际过错行为负有充分赔偿的国际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补偿等。且那老师指出,以往谈及环境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对环境损害事件中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而环境本身的损失没有或很少得到赔偿,但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的进步,对环境本身的赔偿也逐渐被纳入法律。第二,那老师从具体案例出发,在《原则草案》对武装冲突引起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的列举式规定中归纳总结出量化计算方法。第三,那老师聚焦工商企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着重指明存在于工商企业供应链中的环保问题,强调工商企业的人权尽责是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关键所在。第四,那老师还强调,使用者要以对环境损害最小化的方式持续使用自然资源,并在使用过程中承担尽职义务,该义务不仅是衡量使用者责任的基础,同样是使用者免责的标准。第五,那老师指出,国家还应当承担分享与提供信息的附随义务,除关系到国际关系、国防、公共安全的信息不宜披露,或披露信息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情况外,国家和国际组织要本着善意原则进行合作,尽可能地提供信息。接着,那力老师从《原则草案》中归纳总结出环境损害的门槛,认定环境损害要同时兼顾客观事实和标准。最后,那老师指出武装冲突后的环境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在监控环境风险及武装冲突后环境损害救济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此次讲座中,那力老师站在国际法与环境资源法学科交叉融合的角度,为文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深入浅出的学术讲座,提出了数个学术热点话题,拓宽了学术视野,为同学们接下来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向,使参会学生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热烈、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陈天慧 审稿人:韩天竹)

珠山法学论坛

2023年11月4日